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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股民可以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李玉更律师
2016年2月29日晚,步森股份(002569,股吧)(002569)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6】22 号),内容如下:
    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 如下: 康华农业 2011 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204,451,195.14 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 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 339,713,667.53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 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470,469,226.00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2.87%;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 503,309,782.17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00%。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47,524,498.58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3,114,299.7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6.90% ; 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38,408,819.30 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41,289,583.2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44.25%。
    步森股份在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上 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 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 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诉“上市公司 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王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3、对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4、对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给予警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李玉更律师13682026903,向曾经购买步森股份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法律规,索赔条件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5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步森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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