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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喜隆多重大火灾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1日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经灾后测算,该中心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经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13084200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队员死亡。
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杜冠华律师承办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分析案情,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庭审中就被告人刘某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到案后如实陈述,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在事故发生后刘某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坚守岗位,配合消防人员打开消防救援逃生通道,最后一个撤离火场。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2月27日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多次的询问及讯问,被告人刘某均及时到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案件经过。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石景山公安分局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对刘某进行刑事传唤,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件发生的经过,承认自己存在的工作过失,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没有躲避,也没有逃避,不存在任何的阻碍和拒绝。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二、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麦当劳杨庄餐厅与火灾的发生及扩大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麦当劳杨庄餐厅与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石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7号)认定起火原因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
(二)麦当劳杨庄餐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也是火灾会发生的最根本原因。
(三)麦当劳杨庄餐厅的值班经理和现场工作员工在发现火情时未实施有效的扑救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是火灾进一步扩大的最直接原因。
1、麦当劳杨庄餐厅缺乏安全检查,缺少安全教育,员工不具备火灾初期最基本的报告及扑救能力。
2、麦当劳杨庄餐厅的值班经理和现场的工作人员在首次报警时未正确处置,延误了火灾的确认。
3、麦当劳餐厅的工作人员在首次报警后,以为是误报,也未及时通知值班人员,使值班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准确了解情况采取措施。
四、火灾的蔓延及损失的扩大,是由于喜隆多广场内外的多种复杂原因导致,与被告人刘某无关。
(一)喜隆多购物广场户内户外的复杂环境致使火灾蔓延迅速,难以扑救,最终导致事故的后果。
(二)喜隆多购物广场长期违反消防安全标准,固定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发挥有效作用。
(三)喜隆多购物广场长期违反消防安全标准,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创设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五、被告人刘某,由于喜隆多购物广场的规章约束,工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自主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夜间防火责任人为夜值经理,公司规定大事向夜值经理汇报,如果需要通知地方公安局或消防队,值班经理(夜值经理)要亲自与上述部门联系。
(二)被告人刘某在火灾发生时,步步请示,完全遵照喜隆多购物广场的规章制度听从夜值经理的指挥。
(三)麦当劳杨庄餐厅的报警装置曾经多次发生误报,被告人刘某在中控主机上显示麦当劳报警,报警后又复位时以为是误报,实属情理之中。
六、被告人刘某,具有酌定量刑情节,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刘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意愿,对事故的结果没有预见,也绝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二)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
(三)被告人刘某在火灾发生后仍坚守岗位,最后一个撤离火场。
(四)被告人刘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综合以上观点,麦当劳杨庄餐厅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火灾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刘某个人与火灾的发生及扩大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刘某不存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罪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取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决刘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其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表现良好,特罪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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