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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 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有无效力?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认定?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离婚协议中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因工作原因被派驻到外地工作,两人感情逐渐淡薄。2012年1月,王某在李某所租住房屋内,发现李某有和他人同居的证据。为此,双方扭打至当地派出所。经派出所协调,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李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保持同居关系的行为,严重伤害王某的感情,婚姻已无法继续。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此,李某承诺:1、给予王某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2、截止离婚之日,家庭所负其他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王某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协助李某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签订两周后,原告王某以李某为被告向某县法院起诉离婚。具体诉讼请求为:1、王某与李某离婚;2、李某给予王某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3、李某承担家庭共同债务70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王某认为这些条款没有生效的主张,应予支持。其理由在于,从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此,李某承诺”的约定可知,李某承诺的前提是“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可见,李某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有对自己不利的承诺,都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王某未与李某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在协议中的承诺均不产生效力。因此,王某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在本案中,李某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有对自己不利的承诺,都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王某未与李某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在协议中的承诺均不产生效力。王某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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