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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进入公司大门,是否认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无法进入公司大门
潘某因履行劳动合同事宜与被某数字投影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潘某2011年3月14日进入被某数字投影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月平均工资为60526.32元。2012年4月5日公司要求其将公司电脑、手机、网银口令牌、门卡和钥匙交于人事经理,并要求马上离开公司,上班时被拒之门外,无法正常进入办公室,潘某要求科视公司继续按照原先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法院判决:不支持潘某诉求
律师说法:是否是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因被科视公司表示申请仲裁时其并未退回或解除,被外服公司也表示未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而亦表示无法确认两被是否解除劳动关系,自身未提出辞职。从三方的陈述及答辩来看,在申请仲裁之时,被科视公司并未将退回被外服公司,而被外服公司亦未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故对要求与被科视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否认与存在每年12月发放2个月工资标准的奖金的约定、对代垫费用亦不予认可,而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对其要求被科视公司支付2011年12月奖金60416.67元和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30日代垫费用8678.56元的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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