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想卖房构成根本解约,配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常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但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不能证明当事人违约的债务欠款为个人债务。那么经过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卖方不想卖房构成根本解约,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卖方根本违约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6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320万元购买王某房屋,定金20万元。2009年10月,王某取得房产证;同年12月,王某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其后,王某起诉李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物业管理费,被法院认定为根本违约而驳回。2010年,李某起诉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王某夫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卖方不想卖房构成根本违约
经审理查明,《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李某迟延履行义务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构成违约,但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将房屋另行出售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卖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卖方可解除合同,但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催告履行,在未通知李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自行将涉案房产另行出售并过户给他人,造成李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虽曾起诉主张李某迟延支付首期款构成违约,请求李某支付迟延付款信息,但当时王某已将房产出售并过户他人,故王某的该起诉并非有效的履约催告,构成根本违约。
律师说法:卖方解约,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李某已依约向王某交纳定金20万元,因王某构成根本违约,故王某应承担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王某和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是在其与王某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王某夫妇不能证明李某与王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李某知道王某夫妇约定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故王某夫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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