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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张某拐卖妇女案 律师全力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初,家住湖北省咸宁市的被告人故某某在河南某县将某村女青年李某以外出打工为由,骗至咸

发布日期:2017-12-03    作者:肖小勇律师
湖北咸宁张某拐卖妇女案 律师全力辩护获缓刑【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初,家住湖北省咸宁市的被告人故某某在河南某县将某村女青年李某以外出打工为由,骗至咸宁自己家中。2014年6月,被告人故某以为李某介绍婚姻为借口,请被告人张某帮助介绍,被告人张某遂联系其居住在通山的姐姐张某某帮忙介绍到通知。后张某某以为本村王某介绍媳妇为名,将李某以22000元价格将李某卖给王某为妻,被告人故某获利18000元,张某、张某某各获利6000元。2014年9月,王某认为李某不适合做自己妻子,遂通知张某某等人将其接回。后张某某等人再次将李某以14000元价格将李某卖予邻村林某为妻,被告人从中获利10000元,张某、张某某各获利2000元。
【承办过程】
   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张某家属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故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提起犯意,彭某积极积极主动参与,二者起组织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本律师从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张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于是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补偿,且被告人张某已获得被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4、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   本律师为此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张某判决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张某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审判结果】
   咸宁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妇女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家属深表感激。本律师总结:承办任何案件,都应以严谨,敬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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