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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房、经适房购房指标能否转让?

发布日期:2017-12-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房子交付7年仍空置
2007年初,陈某获得其单位团购商品房的资格,却没钱。正巧,张某有购买该团购房的意向,通过朋友牵线,张某与陈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以陈某名义购买该房屋,张某支付购房款并给陈某1万元好处费。2010年,陈某将房屋交付张某。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明确告知张某,房子不卖了。因为这事,两人起了争执,轮流给房子换锁,导致这间房子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近日,张某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请求确认代购协议有效、由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等。审理中,陈某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以其作为共有权人,原被告双方的转让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告陈某也同意该意见。
法院审理:双方签订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根据约定,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系其附随义务,而涉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告张某可在被告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书后另案主张。
律师说法:经适房购房指标不可转让
目前,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团购房组织者通常会对享有团购权利的人进行一定限制,一般为单位职工,而购房人因参与单位团购而获取相应福利或优惠。有时,因享有团购资格的人不愿购买房屋,而其他无资格的人又想购买,于是就了转让购房资格的情形。
双方对转让标的是购房资格还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大争议。购房资格不等于房屋本身。结合本案,被告向原告转让的是购房资格。被告取得购房资格,仅因其职工身份,而非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因此,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转让协议有效。
此外,“追逐利益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原、被告因借名买房签订协议,本应按照约定诚实履约,被告却因琐事违背承诺,在案件审理中仍欲加价追逐私利,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不是所有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都有效,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除了转让人签字外,最好让所有共有权人签字或其出具书面同意书。一般情况下,有必要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约定合理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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