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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女方有家暴行为且不肯离婚,律师帮助成功离婚

发布日期:2017-12-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6)粤06民终583号
【委 托 人】朱*宏(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离婚,并争取到财产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 、周仕带 律师、陈欣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原告朱*宏与被告岑*于200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价值观差异大,常为生活小事争吵不止,女方岑*更多次对朱*宏实施家庭暴力,朱*宏为此曾多次报案。
     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大道北**号*座**号的房产和深圳市**社区“**园”*栋**号房。
     因多次与岑*协商离婚无果,且岑*不停恐吓朱*宏以及其母亲。无奈之下,朱*宏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处理,希望能与岑*结束夫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并积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确立初步的办案方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如到派出所调取被告岑*两次家暴原告朱*宏的笔录等。在顺利获得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材料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到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申请法院调取深圳房子的买卖合同,获得被告岑*擅自出售位于深圳的房子的证据。
      庭审上,办案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陈述观点、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成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岑*不服上诉,办案律师于是多次与被告岑*进行沟通,但被告岑*态度十分坚决,在最初的时候甚至还威胁我方办案人员。但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且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二审最终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佛山市禅城区**大道北**号*座**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3、被告向原告支付137344.26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财产分割问题
 
四、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中,若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偏另一方又固执不愿意进行协商离婚时,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还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离婚为好。
      尽早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开始新生活,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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