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房产已过户婚却没离成,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房产已过户婚却没离成
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与陈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中自己所享有的一半份额赠与陈某,该套房屋归陈某所有,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且已为陈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王某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陈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双方均已签字,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反悔。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法院只需确认协议内容有效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未果,双方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判定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及引发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但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