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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如何维护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玉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原告系二人之女。二人共同购买广阳小区979号房产,并等记在原告名下。二被告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赠归王腾,该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分割侵犯了原告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条款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腾辩称:同意原告请求。
  被告李国辩称:同意原告请求。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王腾,是因为当时原告跟着王腾生活。现王腾以涉案房屋做抵押贷款,李国要求王腾尽快归还贷款,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条款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涉案房屋早已被二被告赠与原告,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涉案房屋的权属分割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故本案中原告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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