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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该行为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的效力如何?请求法院判定无效能否获得支持?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李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给冯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程某共给付冯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2006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在与第三者同居期间,未征得配偶的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而第三者基于与有配偶者之间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获得赠与财产,其主观并非善意,且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故应属无效。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如下:1.冯某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2.张某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律师说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某进行婚外同居,并赠与冯某现金及住房。而且冯某在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后,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将受赠金钱转至张某名下。程某其在此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赠与冯某现金及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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