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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前两天有个朋友来所里咨询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他人出现交通事故,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朋友一脸担惊受怕,说各大新闻媒体上都经常报道这类事,最后车主也有连带责任,自己该怎么办怎么跟法院说跟警察说。



今天就想跟大家聊聊真实的案例,谈谈如何规避车辆出借风险。毕竟,任何事情都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但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风险。


基本案情:


湘EXXXXX小汽车所有人为马小林。2015年9月24日,申某某借用马小林的小汽车,与蒋某某等人去岩口镇彭某某家。因申某某晚餐喝了酒无法驾驶汽车,2015年9月24日晚上,申某某将汽车交由蒋某某驾驶回隆回县桃洪镇,蒋某某驾车途经桃洪镇某村路段,因小汽车存在安全隐患,小汽车失控翻入河道,造成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隆回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邵阳市交通司法鉴定所对湘EXXXXX小汽车进行检测鉴定,湘EXXXXX小汽车静态检验车辆技术状况制动力不符合GB7258-2012等相关要求,制动力严重不平衡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形态。



法院观点:


马小林所有的机动车存在缺陷,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马小林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为蒋传湘一方损失总额的20%,即1567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由马小林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蒋传湘、马享杏、蒋美华、蒋源、蒋湛因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156783元;(二)驳回蒋传湘、马享杏、蒋美华、蒋源、蒋湛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主要有两个,第一,车辆实际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如何确定。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上述是车辆所有人(出借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概括讲就是车辆出借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谨慎义务。


法律角度分析看,车辆出借,其实就是属于一种出借合同。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出借人必须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将车辆的实际情形告知借车人,如车辆存在的隐患;同时也因为出借的是车辆,而车辆驾驶必须持有驾照,所以,对于借车人,车主应尽到审查义务,如不能将车借给无证人,也不能将车借给不适合驾车的人使用,如饮酒之人或者醉酒之人,车辆年检定期进行,进行常规车辆保养,特别是对车辆制动系统的保养,保养单据一定要保存。


一般情况下,车主只要尽到以上两项义务,即车情如实告知的义务和对借车人的审查义务,并且着重保存微信聊天纪律、事前做好录音工作,王律提醒,好车不借,借出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以上防范工作做到位后,在借车人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认为出借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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