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卖毒品罪——深圳刑辩大律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为您解答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刑辩大律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为您解答
【关键词】深圳律师 贩卖毒品 刑事犯罪 冰毒 刑辩律师
深圳海纳百川,也有一些灰色阴暗的角落,毒品交易屡禁不止,瘾君子无奈又不可抑制的沉沦其中,被剥削健康,被剥夺安宁的生活,甚至被剥夺生命。。。。。。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逮捕,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29日15时许,熊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求购3个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并另付车费人民币100元,并约定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人行天桥旁的某餐厅内进行交易。当日16时许,张某到上述地点与熊某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毒资亦被当场缴获。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3小包甲基苯丙胺分别重0.7克、0.78克、0.8克,共计2.28克。
公诉机关向法院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毒资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发还清单,短信记录,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毒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熊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证人熊某、何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涉案毒品数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律师有话说】
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如实供述,真诚悔罪,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可以作为酌定减刑情节;
第三、贩卖毒品案件的最高刑高至死刑,正是为了震慑这些毁人家庭的不法之徒,毒品的危害性不言自明,在此,也劝诫读者,慎独守心,主宰自己的人生,切勿沦为欲望的奴隶。
如有需要可以联系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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