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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发布日期:2017-12-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苏、何婷起诉称:何杰与康顺系再婚,育有王俊一子,何苏、何婷系何杰之女。二人婚后购买山居小区666号、中山小区777号房产,何杰去世后,666号房产经法院判决已经予以分割。777号房产被康顺出售给王俊,侵犯了二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康顺、王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康顺婚前房产拆迁置换所得的安置房屋,并非与何杰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无权主张。且该房屋现已转卖给案外人陆马。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景泰小区777号房屋是康顺单位房改房,由康顺再婚前购买。康顺再婚后,该房拆迁,根据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口为二被告,拆迁利益包括本案的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是被告康顺再婚前的个人房产拆迁所置换的安置房产,该房屋的拆迁协议中明确表示被拆迁人为二被告,并无二原告及何杰三人,故涉案房屋系康顺的婚前个人房产,与康顺及二原告无任何关系。康顺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干涉。故本案中康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俊的行为,为有权处分,二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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