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3日,二原告贵州省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11亩出让给二原告,约定的转让价格为150万元,二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0万元定金,余款分二次支付:1、在二原告办理完立项、土地分割转让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行政手续后支付100万元;2、剩余20万元在二原告拿到所有手续后12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告知原告在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将上述土地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而且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16年3月3日撤销抵押后,又于2016年3月20日再次办理抵押手续,导致二原告在办理了立项等相关手续后,无法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实现合同目的,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二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的定金。
[代理意见]: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向法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原告已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全面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2、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二原告该块土地存在抵押情形的权利瑕疵,并且在解除抵押后再次办理抵押,导致二原告在办理了立项等相关手续后,无法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实现合同目的,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的定金6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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