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改革刑事诉讼程序应对恐怖主义犯罪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单义律师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1a条和第231b条被引入刑事诉讼法,目的是如果被告人将自己置于不适宜审判的情形时,或因严重的错误行为导致他/她被排除于审判时,刑事审判仍得以继续进行。
当《德国刑法典》第129a条(对恐怖组织成员的惩罚)被引入时,审前羁押制度随之修改。《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能够确立有谋杀(或种族屠杀)的重大嫌疑时才适用审前羁押程序。而这种审前羁押的依据已经被扩展到包括宣称是一个恐怖组织的创立者或成员的情形。
1976年的《反恐怖主义法》建立了高等法院对涉嫌触犯《德国刑法典》第129a条之案件的管辖,并将这类案件的控诉权授予联邦总检察长。这事实上导致了对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集中化,因为侦查法官(决定逮捕令等)现在来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一小部分。
20世纪70年代对所谓的“红军旅”恐怖分子最初审判的经历表明,被告人往往找到众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时候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这些辩护律师同时为数名被告人作辩护,故审判程序被严重延误。而且,在1978年释放“红军旅”恐怖组织领导人的企图失败后,伴随着这些领导人的自杀,人们才得知一些辩护律师与在押人员串通勾结,特别是将手枪和其他物品偷运进监狱。立法者对此的回应就是把每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数量限制为3人,并且禁止一个辩护律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为不止一个被告人或嫌疑人进行辩护。在涉嫌触犯《德国刑法典》第129条a、b款之案件的审理中,排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可能性也扩大了。此外,在恐怖主义案件中,法官可以下令控制在押者与其辩护律师之间的通讯。在此项命令作出之后,如果寄信人不同意侦查法官对邮件的控制,则邮件可以被拒绝寄送(给辩护律师或给在押者)。若一项命令适用于会见,则辩护律师和在押者的会见必须以阻止信件或其他物品交付的方式进行。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另外一个修正案涉及对容易遭到伤害的证人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处于报复行为危险中的证人。这样易受伤害的证人可能要保持匿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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