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夫妻在华起诉离婚,离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郭庆梓律师
今年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阿K(现居住在渝中区)递交的起诉状,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阿K在起诉状中诉称:1993年,自己与妻子卓尔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至今,自己在重庆工作、居住。卓尔却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阿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裁定不予受理
渝中区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渝中区法院对阿K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管辖地如何确定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作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也无类似先例可循。故本案法院只能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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