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婚姻律师指导关于探视权能不能上诉?是否能扩大?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中院离婚上诉案】
           重新争取到房屋所有权
        扩大争取到相对宽松的探视权

             
2017年7月2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二审代理思路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因一审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抚养权等问题无法满意,
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

承办法官:徐松松【少年庭】。

本案2017年7月18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历时10天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所有权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对方75万元

   3、孩子归对方,我方每周探视孩子2天,暑假连续15天,寒假连续7天      

很多当事人都非常惧怕二审,因为二审最容易出现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而正确的代理方法以及正确的调解思路和技巧,经常能够在离婚案件中获取奇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讲解二审重要代理思路:
1、充分准备二审子女抚养权全面法律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相关律师代理意见
2、提前与承办法官庭前交换意见,尽量争取二审法官能够全面理解和吃透我方的上诉精神和想法
3、在抚养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调解意见和方案,做多种准备以实现二审庭审调解的瞬息万变
4、尽量在抚养权与房屋所有权两个重要问题方面,力争至少保住一个
5、如果抚养权归对方,则尽量争取多的探视权以及寒暑假集中探视问题。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江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
    上诉人A、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A上诉称,一审查明事实不清,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1、双方子女C由A抚养;2、南京市室房产归A所有。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B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A与B之女C由B抚养,A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1 0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A享有对C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00接走,周日17:0 0送回。寒暑假增加探视时间为:暑假A可连续探视1 5天,寒假A可连续探视7天,B负有配合义务;
    三、登记在B、A名下的南京市房产归A所有,A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B房屋折价款7 5 0 0 0 0元,如此款不能按期足额给付,则上述房屋归B所有,B需给付A房屋折价款6 7 5 0 0 0元;如各方按期足额给付房屋折价款,相对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取得房屋产权一方负担;
    四、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6 0 5 0元,减半收取3 02 5元,由B负担1512.5元,A负担15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7-28


   【江宁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调解离婚
     获取一岁孩子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

               抚养费一次性结清-并冲抵部分房款
                
2017年7月2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拆解代理思路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众多家庭矛盾,以及涉及一岁孩子以及唯一一套住房问题,
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陈志坤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6月1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
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房屋折价款,冲抵20万抚养费,仅支付28万元
   4、夫妻共同债务6万由对方承担,剩余及房贷由我方承担
   5、余略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苏01 1 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女儿C归原告抚养,无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于201 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无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女儿C由B抚养教育,至C1 8周岁时止,A一次性支付女儿C抚养费20万元,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一次(不少于五小时),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女儿上小学后,原告A可在寒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7天,暑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30天,年份为单数的春节女儿在A处过,年份为双数的春节女儿在B处过。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含储藏室、装修、家具、家用电器等)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48万元,扣除女儿抚养费20万元,实际支付28万元,于201 7年1 0月27日给付,逾期则加付1 0万元。
    四、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至原告A名下,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原告A承受。
    五、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A承担6万元.其余债务(含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均由被告B负担。    
    六、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7-28

庄荣华律师提示: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此类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还会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纠纷的调解,一直是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重点。

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注: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对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进行考量之外,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具体而言,应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2003年之前,我国婚姻法对彩礼并未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是根据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因此,赠送彩礼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违背法律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号传递、彩礼习惯与法律边界——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是为解决彩礼纠纷增多的实际问题而产生,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原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返还,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2)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彩礼范畴。
 
3)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8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8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专家视点】
1.由于“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初为了使司法解释的语言更为严谨、正式,我们草拟征求意见稿时采纳了“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的用语。
 
后来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这种规范的表述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释的本意变得让人把握不准,会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所在地区根本不存在这一习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对这些不属于彩礼问题的给付财物产生争议,也都以此条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有鉴于此,本司法解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注: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