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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深圳公司法、婚姻法领域专业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110网律师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
——深圳公司法、婚姻法领域专业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继承权  股东资格  死亡  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4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深圳律师分析】
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东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5条规定提供了股东继承的一般原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进行抗辩。其次,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如有问题请联系深圳公司法、婚姻法领域专业律师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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