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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一定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程峰诉称:原告与田雪结婚时,田雪系再婚,无子女。婚后原告家里出资,以田雪名义购买大名村361室房屋,供夫妻二人居住。田雪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阳,侵犯原告权利,特起诉,请判决1.二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田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田雪向自家姐姐借的,装修款是向外甥女刘澜借的。与被告毫无关系。
  被告张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协议前,张阳曾看过房屋,当时该房的状态一看就是常年无人居住,张阳按照市价购房,依约支付购房款,即便田雪无权处分,张阳也属于善意取得。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田雪当时购买涉案房屋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田雪不得转租或出售。
  四、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事实,田雪为购买涉案房屋与村委会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过田雪不得对涉案房屋进行转租或出售,因为涉案房屋是村委会专门解决原告与田雪二人居住问题所提供的,而田雪私自将涉案房屋出售,违反了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已属违约。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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