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其他经济案例 >> 查看资料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12-12    作者:乔军翔律师
代理词要点
被上诉人完全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外,并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确实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将被上诉人证据确实的上诉人拖欠食材款80190元错误判决为34536.90元,被上诉人本应上诉,但考虑到上诉人在某市经营餐饮行业多年,有广博雄厚的人脉关系,被上诉人为一外地经营小本生意的商户,根本无法与其抗衡,也无法得到司法公正保护,因此,就忍气吞声,没有提出上诉,只想拿到已判决的钱款,终生不和上诉人再打交道即可。没想到上诉人竟提出上诉,意欲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分文不付。理由如下:
一、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原审所谓的开庭,只是坐在主审法官的办公室随便问了几句话,没有宣布开庭、没有核对当事人身份、没有告知法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没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申请回避权,开始连书记员都没有,也没有进行法庭辩论。
从一开始到结束,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就一直坐在主审法官对面的办公桌上,盛气凌人,傲慢无礼,主审法官听之任之,不加任何约束和制止。
二、原审事实不清。
1、原审只认定了被上诉人供给上诉人总店并加盖有“某市盗汗王餐饮有限公司进货专用章”并有其总店库管兼采购员刘某某签字的收货票据49536.90元。
2、对加盖有“某市盗汗王火锅某店收货专用章”的收货票据7620元不予认定。该批食材是被上诉人直接送到上诉人某市总店,除加盖收货专用章外,均有总店经手人刘某某签字。开始,上诉人认可某店是其公司分店,后在主审法官反复提示,并要求被上诉人提交扶风分店与上诉人总店相互关系的证明,诸如营业执照等,上诉人才改口否认是其分店。
3、对加盖有“某某收货专用章”的票据价值5917元,原审也不予认定。实质该店是上诉人的某分店,被上诉人将食材全部送到上诉人总店,上诉人除加盖收货专用章外,均有总店经手人刘某某签字。原审明知却不予认定。
4、至于原审认定的“201410月至201411月其自行制作的”收款收据”供应食材价值32117元”,实质经被上诉人无数次催要,上诉人答应将这段时间的食材款予以结算支付,并收取了其给被上诉人出具的原始收货凭证,该笔款项共计47117元,上诉人于201522支付的15000元就是这笔食材款。扣减15000元,上诉人应欠这笔食材款为32117元。因上诉人诱骗收去了原始收货凭证,被上诉人向原审出具的32117元只是自己的记账凭证。
5、原审竟然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给其总店供应食材价值49536.90元中扣减15000元,错判给付上诉人食材款34536.90元。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自以为财大气粗,人脉广泛,目空一切,借助司法,竟然分文不服,令被上诉人不寒而栗。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