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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7-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导思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诉讼原则基本上都围绕此原则展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首次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5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也有类似表述。而且,有关的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规定。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和高检《规定》第2条都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公安司法机关都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不失时机地进行教育、挽救。公安司法人员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认清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及其严重性、危害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和忏悔心理,教育他们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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