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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何为立法模式及法学方法论选择?

发布日期:2017-12-12    作者:张梅律师
【遗产继承】何为立法模式及法学方法论选择?
  一国的立法模式取决于该国的司法传统、法律体系及社会习俗。在涉外继承领域,确定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两种立法模式的划分依据是以指引准据法选择时是否先区分遗产是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冲突规范在指引准据法选择时,不区分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统一适用相同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泰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同一制。相应的,区别制是指区分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然后分别依不同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英国、日本、前苏联、匈牙利等国实行区别制。1961年的《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也采取了区别制的做法,该公约规定:“凡遗嘱方式符合成立地法、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经常居住地法均为有效。不动产的遗嘱方式依物之所在地法。”
  单一制立法模式解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冲突,最大优势是操作便捷,对于遗嘱各要件只须找到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即能解决遗嘱继承问题;同时也能极好地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充分体现遗嘱的意思自治理念。但与区别制相比较而言,其不可避免地存在域外承认和执行难的现实问题。从各国实践而言,单一制对动产与不动产、遗嘱构成各要件不加区分地适用相同准据法,极易产生一国认定的遗嘱有效性及分配方案,在遗产所在国被完全推翻,使遗嘱继承得不到实现。而区别制能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上述缺陷,因此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涉外遗嘱继承领域冲突规范采取的具体法律方法论,理论上划分为分割论和统一论两种。分割论是指在涉外遗嘱继承的冲突规范中,将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及要件的各个要素,分别指引不同的准据法进行处理。相对应的,统一论则指对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加以区分,而是统一适用相同的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分割论是国际私法冲突软化处理的一种具体体现。通过采取分割的方式将国际私法冲突的各个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采取“增加连接点的数量,设置补弃性连接点,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同时,也体现了 “将一个法律关系区分成几个方面,并对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的国际私法新理念。将遗嘱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其相关方面拆分成若干法律要素,各个要素可以适用不同国家的准据法确定。从而既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又能够有效提高各国对遗嘱效力的认可程度。这种冲突软化处理方式也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通过上述国际私法理论梳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可能看出,我国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是采取同一制的立法模式,选择的方法论是分割论。根据上述立法原则,在我国涉外遗嘱继承中,不区分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适用相同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进而,对遗嘱的方式和效力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分别指引准据法。基本上顺应了涉外继承的国际私法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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