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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2    作者:徐涛律师
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2013〕111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与我会联合制定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各证监局负有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等职责。现就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是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查处工作,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认定。
二、各证监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依法认定。遇有《标准和程序》中未能涵盖的情形,应当及时请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
三、各证监局要深人开展投资者教育,丰富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向投资者揭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特征和危害,提示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四、各证监局要密切跟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清整联办。清整联办将通过编发政策问答、进行案例分析以及组织专题培训等方式,及时加强认定工作券导和各证监局之间的工作交流。

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对象及内容
认定对象是各地设立的各类商品现货市场及其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活动的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认定内容是相关认定对象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报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 号)等有关规定,各证监局对非法黄金期货交易不负责认定。

二、认定标准
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巾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文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商品现货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三、认定程序
(一)自行认定。各证监局应当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09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承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移送的认定和协作请求。要建立健全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共作机制,形成由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业务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的认定工作组,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遇有信访、举报、投诉涉及需要进行认定的,各证监局应及时转送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处理。
(二)协助认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性质认定,各证监局自行认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提出申请,清整顿联办可以通过电话指导、发文协作或派遣专家组等方式协助认定。对于协助认定意见,由证监局选择采纳,并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认定意见。
(三)证据标准。各证监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应当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案件卷宗等为依据,对商品现货市场有关活动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书面审查。遇有因事实不清、材料不全面而难以形成认定判断的,证监局应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四)及时报备。各证监局应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结论同时抄送清整联办和相关证监局,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期货交易申请认定数量、已确认数量、查处结果、典型案例及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清整联办。清整联办会同期货一部等负责组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专家组,及时总结、发布有关非法期货交易的活动特征和典型案例,加强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指导。







现货平台的性质


目前,几乎所有的现货交易平台及其会员单位均采用,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做市商、T+0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甚至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符合国务院38号文和201237号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违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定义。因此,任何以“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的此类交易,本质上均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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