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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的拆迁所得补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介绍】张某1998年1月继承母亲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平房一套。2001年4月,张某与林女士登记结婚,夫妻两人居住在此房屋中。2003年5月该房屋由于城市改建被拆迁,拆迁人与张某直接签订补偿协议,并由张某独自领取了拆迁款直接45万元。2003年8月,张某从银行取出2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一套,可挑了几次没有选到合适的户型,由于没有带身份证存款,张某就用妻子林女士名字将款存到银行此后半年里,夫妻两人一起到处看房子,最后在五环外的一个楼盘看好了一套两居室,房子登记在了张某名下。几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依法分割该商品房和20万元拆迁款;而张某称购买该商品房交纳的房款及20万元都是个人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法院认为: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女方证明显示钱款是从女方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的,张先生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自己独自所有,而林女士认为张某存款存到自己名下就是给自己的赠与,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应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判决:(1)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按照商品房市场价,张某给付原告13万元补偿款;(2)拆迁款20万元归被告所有。
【律师说法】
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异地安置。本案当事人是货币补偿方式。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张某有这座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了该房屋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所以,笔者认为,基于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核算的补偿款应归张某个人所有;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话)补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权分割。
本案中,张某将钱款存到妻子名下,并用此款购买了房屋,其无法证明不是赠与,只是仅仅暂存到妻子名下。在庭审中,女方完全否认男方的说法,坚持认为该笔款项就是赠与,那么,用此款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仍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妻子承认诉争房屋是用张某个人存款购买的,那么,诉争房屋应为张某个人财产。张某既然无法证明诉争房屋是完全用自己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17、18条。
【风险提示】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无论是形态怎样发生变化(如拆迁得款或安置,变现后再购房等等),依然是其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双方就此另有约定或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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