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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遭遇劳务纠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岁。所以超过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他与用人单位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昨日,媒体报道了西安西关街办近30名环卫工,超65岁被口头辞退,因为超龄无法再办理社保,而且很难拿到经济补偿金。
  该事件引起很多老年就业人员的关注,也为很多高龄就业者敲响了维权警钟,那么,这些人就业到底受不受《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保护?此类群体就业时该注意什么?媒体进行了采访。
  规定
  这些“老人”非“劳动者”
  律师说,对于超龄老人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岁。所以超过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他与用人单位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西安市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无论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都开始按月领取100多元的养老金。这也意味着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都已经领取了养老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即他们不再受劳动法保护,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了。
  此外,在暑期临时打工的大学生也要注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
  退休前应积极依法维权
  赵律师建议,这些“临时工”应当切记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积极通过仲裁、法院来依法维权,若超过退休年龄,社保将无法补缴,其他权利比如加班费、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问题也可能因为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仲裁及人民法院支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
  超龄不再是工伤保险保护对象
  在发生纠纷或者权益受损时,大部分超龄就业者无法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去维护权利。最受他们关注的莫过于工伤,由于年龄大,超龄老人在就业中常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那么,他们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西安市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只要领取了养老金,就不能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也不能做工伤认定了。
  据介绍,虽然不能走工伤保险这条路,但是可以按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要求企业支付相应待遇。如果企业不支付,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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