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轻伤二级判缓刑肥城市法院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案情: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在一酒席上与发生争执,事后以此事为由多次通过被告人找被告人讨要说法,因调解不成,对被告人也产生不满。被告人与相约见面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事先准备了砍斧、手锯等工具,被告人先将一把砍斧朝头部扔砸,后持砍斧、手锯砍砸,致其头部、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已自行与被害人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砍斧等物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九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共同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原标题:陈xx故意伤害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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