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被取保判缓刑的宁阳县法院刑事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案例:被告人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2016年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某某电话联系称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7月29日晚,某某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个冰毒(约1.6克)。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某某收取某毒资800元,后在宁阳县堽城镇XX村西边加油站将1克多冰毒卖给某。7月30日12时许,某被抓获,所持有的冰毒经称重为0.88克。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送检的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某某在宁阳县堽城镇D村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业经法庭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证实宁阳县公安局扣押持有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0.88克。
4、鉴定意见,证实从送检的谢某持有的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201604646001)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吴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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