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时,其遗产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岳辛诉称:许佳与岳辛系夫妻,育有三子女即三被告,共有喜悦小区459号房产,登记于许佳名下。现许佳去世,原被告因继承分割徐佳名下喜悦小区459号房产产生纠纷,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三被告各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潘、许茹、许芸辩称,同意原告主张。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涉案房屋时的购房协议及产权登记证明。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涉案房屋中被继承人所占份额,原告共享有八分之五份额,三被告各占八分之一份额。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及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未就其遗留的涉案房屋份额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原被告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原被告四人对各自的继承份额达成一致,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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