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是否有权订立公证遗嘱指定一名继承人继承房产?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孟放诉称:孟莎与李华育有二子即原告与孟岩,孟争系孟莎与前妻之子,曹青与李华再婚,曹静、曹英及曹黄系曹青与前妻李贵之子。沈娟系曹黄之女。曹黄、李华、曹青相继去世。曹青与李华订立了公证遗嘱,同意由原告继承其名下新颜小区99号房产,故诉至法院请求: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孟岩、孟争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曹静、曹英、沈娟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曹青、李华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登记在李华名下,二人去世后由原告居住使用。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五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曹静、曹英、沈娟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曹青、李华二人,其二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涉案房屋,指定由二人的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根据二人订立的公证遗嘱,涉案房屋应当由原告继承。故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的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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