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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之间因对遗嘱的效力认定产生争议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季特诉称:季天与于华系再婚,季振、季岩、季辉为季天子女,李湾为于华之女。季岩与李湾系夫妻,育有一子季特。季天、于华曾就共有房产索尼小区399号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现因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4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季辉辩称,季辉不认可该公证遗嘱,季天订立该遗嘱时已经神志不清,并未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季岩、李湾、季振辩称,自愿放弃继承权。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季天、于华二人订立的公证遗嘱,涉案房屋是季天与于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季天、于华均同意由原告继承其个人所占份额。现该房屋登记在季天名下,由原告居住使用。于华与季天三子女均为形成抚养关系。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季天、于华二人,二人去世后,涉案房屋即作为二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其遗嘱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季辉主张季天订立的公证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未能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有理由相信公证遗嘱的效力。故原告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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