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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指定一名或数名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二原告宋三妮、宋五妮共同诉称:宋战、田雪夫妻二人育有原被告五子女。张湾村61号院内7间房屋是宋战和田雪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过诉讼,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宅院内东房三间由宋大妮。后宋战订立遗嘱,其余4间房屋及存款由二原告继承,故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涉案宅院的4间房屋中北房2间由宋三妮继承,南房2间由宋五妮继承。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宋大妮、宋四妮共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二妮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雪先于宋战去世,未留遗嘱。宋战曾就涉案宅院内4间房屋订立代书遗嘱一份,代书人杨翁。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宅院的4间房屋中北房2间由宋三妮继承,南房2间由宋五妮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被告宋二妮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可以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宅院内7间房屋均系宋战与田雪夫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系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宋战订立的代书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二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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