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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离婚,法院一次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涂宗华律师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XXXX民初XXX号
原告:姚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二婚,2008年开始恋爱,2009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至今未生育子女。自2016年8月起没有夫妻生活,2017年4月22日被告殴打原告后将原告赶出家门,至今保持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没有感情基础,继续凑合生活已经没有意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在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某均再婚,两人原本是同事关系,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常因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4月22日起,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某本是再婚,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常因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等问题而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向。产生矛盾之后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信任减少。原、被告从2016年8月起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7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不存在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某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何某某

案件小结: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决心要离婚,又担心拖很长时间,是离婚诉讼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涂宗华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办理离婚案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以本案为例,男女双方均为二婚,婚前均生育有子女,涂律师抓住双方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未注意婚后感情培养,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特点,多角度全方面的向法官展示了夫妻间无法修复的情感裂痕,为巩固法官的内心确信,涂律师不仅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还多次与原告一道向法官表面坚决要离婚的意愿,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涂律师的代理意见,准许双方离婚,案件以女方的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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