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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你注意到了吗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孙术校律师
房屋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离不开合同有效性的问题。一旦发生无效情形,那么后续处理会比较麻烦。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起十二分的注意,了解无效合同的情形。那么哪些情形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一、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因欺诈而转让房屋的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第三方使用的,买方向法院请求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的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买受人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该合同无效。
  四、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可转让:1、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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