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燃亮灯火┃记江苏涉外律师培训班李友根教授讲座感悟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陆小芳律师
根叔以最生动的案例向我们展示美国法治体系中,律师有效辩护对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意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写到A criminal defent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例如根叔所举的“枪弹案”,一桩谋杀罪的最有效证据是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搜出的枪支和案发现场的弹壳,如果子弹是从嫌疑人的枪支中发射出来的则罪名成立,否则罪名不成立。犯罪嫌疑人为此聘请了律师,律师需要请专家出具报告,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经费不足,律师几经周折仅仅找到了一名枪弹专家愿意为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结果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法庭之上,检察官质疑专家证人的资格,发现其眼有残疾,使用显微镜存在障碍,多年来这名专家仅仅出具了一份狩猎用的枪支报告,而非手枪报告,据此法庭否定了专家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谋杀罪成立。后该案上诉到美国高等法院,大法官罗伯茨认为该案中律师忽视了在犯罪嫌疑人因经济问题无法聘请专家证人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申请法庭给予经费,因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未能获得有效辩护,大法官罗伯茨给予纠正,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无罪。根叔评论“枪弹案”时说,当人们把自由、财产、生命交给我们时,每个律师都应当投入全部精力,穷尽一切方法,竭尽所能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可有丝毫的懈怠。根叔的一席话让我陷入沉思,我办的一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将开庭,为这个案件我已经几个夜晚不能踏实入睡了,扪心自问我真的为这个案件竭尽所能了么,我是否能为委托人进行有效辩护,而不是庭审走走过场?说起来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王某三年前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店销售美发用品,某日扬州人贾某通过网络发来卷发器图片一张,问是否有一模一样的产品销售,王某答曰没有,需要进货,后王某到批发市场询价并进货与贾某交易数比,金额达到8.177万元,双方交易持续了一个月后即终止,贾某即向其它上线购买。数年后扬州警方在广州市王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原因就是这批货物系假冒法国babyliss、babylisspro品牌,数额较大。经过会见和阅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和数额均供认不讳,并请求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似乎辩论空间并不大。
根叔的课结束后,我又忧心忡忡的翻开卷宗,眼神不停的穿梭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终于我有了两项重大发现,一是通过检索发现涉案两个商标注册时间距离双方交易时间较近,其中babylisspro商标最近还经历了撤三申请,商标的有效性需要质疑。二是证人贾某叙述其与王某交易没有明示购买假货也不知道所购买的假货,虽然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认所售卖的是假货,具有主观故意,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在笔录中确认是在交易的的前、中、后哪个各阶段知道的。庭审中虽然王某完全认罪认罚,我则大胆启用无罪变护,并引导法庭对王某是否有主观故意进行询问,要求检方进一步举证,最后我从刑法的谦抑性、疑罪从无的角度几近说服法官,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庭审后我匆匆赶回南京,因为我知道还有更精彩的课程在等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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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感谢王小君班长,应邀写下此文,与同学分享自己培训学习的感悟;感谢江苏省律师协会给我们创造如此宝贵的机会,卸下包袱,努力学习,重新上阵;感谢东南大学,为我们提供如此美丽的校园学习环境;更感谢根叔,根叔是一盏明灯,让我们愈发清晰律师的责任和使命。我们律师不能苛求司法环境的尽善尽美,但我们律师可以热爱自己的事业,热衷于将自己的事业精益求精,我相信这样的律师已不在少数,我相信我们的努力正在改变这个世界。最后让我用《燃灯者》那句话与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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