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订立公证遗嘱时是否可以指定一名继承人继承房产?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沈大牛诉称:沈腾与崔莉系夫妻,育有原被告及沈丽三子女,沈丽早逝,与张廷育有张潘一子。南庄小区361号时沈腾与崔莉二人婚内购买,二人曾就该房屋订立公证遗嘱,均同意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现二老均已去世,故请求:1、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沈二牛辩称:如果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原告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沈腾名下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沈腾和崔莉二人,二人生前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是二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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