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7)赣1128民初2958号
原告: 涂某, 女, 1986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 汉族, 住广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胡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 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于201l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8年10月22日生育女儿胡某甲、2010年4月13日生育男孩胡某乙, 两小孩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13年10月14日分居生活至今。2017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胡某甲由原告抚养, 儿子胡某乙由被告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孩胡某甲、男孩胡某乙,由被告胡某抚养成人。原告涂某给付被告胡某子女抚养费30000元,此款于2017年11月24日支付20 000元(已支付), 2018年9月1日前支付10 000元,被告同意原告对两小孩进行正当探望;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涂某同意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多小明
人民陪审员 程宝启
人民陪审员 袁小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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