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1128民初2958
 
原告: 涂某, , 19861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 汉族, 住广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胡某,,19868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 9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于201l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81022日生育女儿胡某甲、2010413日生育男孩胡某乙, 两小孩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131014日分居生活至今。2017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胡某甲由原告抚养, 儿子胡某乙由被告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孩胡某甲、男孩胡某乙,由被告胡某抚养成人。原告涂某给付被告胡某子女抚养费30000,此款于20171124日支付20 000(已支付), 201891日前支付10 000,被告同意原告对两小孩进行正当探望;
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原告涂某同意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多小明
人民陪审员    程宝启
人民陪审员    袁小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吴文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