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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被撤销抚养费仍需承担

发布日期:2017-12-17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夫妇因女儿出生即患先天性疾病,将其送到某医院治疗。女婴入院不久,王某夫妇就以筹措医疗费为由离开医院消失无踪。女婴一直滞留医院将近一年。医院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找到王某夫妇后,虽经劝解、警告,王某夫妇仍坚决拒绝将女婴领回,并再度“消失”。该女婴最终被送到了福利院。前不久,王某夫妇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被判刑后,福利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福利院为女婴的监护人。与此同时,医院要求法院执行王某夫妇的财产以偿还女婴住院治疗的费用。王某夫妇认为,自己监护人资格已经被撤销,不应该承担女儿的医疗费用。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据此,本案中,福利院有权申请撤销王某夫妇的监护人资格。而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民法总则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犯有遗弃罪被判刑的王某夫妇,即便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仍有抚养未成年女儿和偿还女儿住院治疗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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