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单位与用工单位无合同,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2-18 作者:交通律师
基本案情
?
2016年6月6日,被告韩xx驾驶新****66号非营运“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与新****2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米东区盛大东路与曙光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6年7月1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A20Rxx号非营运“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原告雅君园公司,登记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北北路152号-7号,检验有效期、保险终止日期均为2016年7月31日,该事故被告韩xx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方车辆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10月25日,被告韩xx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米劳人仲字【2016】8xx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即本案被告韩xx)与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公司辩称,被告未给原告提供过劳务,原告也未给被告出支付过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审时,被告出示的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实际原告已于2016年5月10日将该车转让给案外人李x,并将车交付于李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实际所有人是李x而不是原告。被告出示的2016年8月10日的经鉴定,该证明中的公章与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公章不是同一枚。被告出示的银行打款记录中的打款人杜x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的工资表、考勤表中也没有杜x这个人,不能说明是我公司向被告支付过工资。
另查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中显示:2016年4月11日、4月29日、5月31日、6月25日、7月1日、8月30日,杜x以其个人银行卡方式向被告韩xx打款,其中8月30日打款名目为:05月工资。2017年2月16日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账单》显示:杜吉自2014年9月12日在原告处工作,原告自2015年1月起为杜x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17年1月。
审判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
原告xx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无员工签字,但其中工作人员与被告韩xx提供的通讯录中人员基本一致,原告提供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中李x的联系方式与通讯录中董事长助理李x的联系方式一致。原告不认可其公司有员工杜x,但被告提交的养老保险缴费账单显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7年1月,杜x为原告公司员工,杜x以其个人银行卡方式向被告转账付款,且2016年8月30日转账记录显示为5月份工资,原告方亦无法说明杜x在其公司职务,被告代理人当庭核实原告处会计吴xx,证实杜x之前为原告公司出纳,该身份与被告提供的通讯录中杜x职务一致,由此,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且不足以对抗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诉讼请求,可以印证被告提供的通讯录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新疆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新疆xx公司与被告韩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新疆xx公司自行承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在判决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单位不承认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 单位私自将劳动关系改为代理关系怎么办? 2013-12-05查看(0)评论(0) 【基本案情】 我在现在这个保险公司工作两年多了,做得是签单工作--保险内勤,第
- 实际是劳动派遣但由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在哪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单位不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 单位不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 劳动者该怎么办
- 单位死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劳动仲裁助其获赔
- 农民工工地受伤,多次调解终获赔偿
- 农民工打工受伤成残疾,法律援助维权获胜诉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工伤仲裁案,委托人获赔64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助委托人拿到赔偿款
- 工亡赔偿案例简介
- 山东潍坊高速服务区工伤认定案例解析(已超退休年龄68周岁)
- 工伤仲裁申请书
- 2023年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赔偿的最新标准和数额
-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撤销再审案(撤销工伤认定),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发布。
- 工作中受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 亡父后的索赔之路
- 2023年湖北武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拒绝用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