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的最新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22时30分,薛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粤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新桂路创富五路对开路段与胡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胡某承担同等责任。经查粤XXXX号车的登记车主是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122000元以及商业险1500000元。事故发生后,薛某、某物流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没有对死者胡某家属进行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胡某的老公谢某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起诉项目】
1、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37684.3元/年÷365天×7天×3人=2168.13元
2、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3000元(酌情);
3、处理事故人员的伙食费:3000元(酌情)
4、处理事故人员的住宿费:340元/天×7天×3人=7140元;
5、死亡赔偿金:37684.3元/年×20年=753686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47688.83元【(母亲刘贤桂,83岁,扶养5年),28613.3元/年×5年÷3=47688.83元】
7、丧葬费:82866元÷2=41433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
9、以上合计:918115.96元,在交强险内赔偿110000元,剩余808115.96元,在商业险内按60%的责任赔偿即: 484869.57元(808115.96元×60%=484869.57元)
10、即可以获得的赔偿为:594869.57元(110000元+ 484869.57元=594869.57元)
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调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560000元给胡某家属作为全部赔偿。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应如何赔偿,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农村户口的死者若有足够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可按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取得相应的赔偿。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0个回答0
- 咨询湖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个回答0
- 户口迁到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死亡赔偿金标准不是 1个回答0
- 死者退休后回农村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按啥标准赔偿 3个回答0
- 镇内居住的农业户口儿童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是按什么标准赔偿?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