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首的认定《二》非常见情形下自动投案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110网律师
曾经和同事一起办理过一起盗窃案件,该案处于审判阶段。事主张某(化名)居住在市郊出租房,该出租房为当地村民自盖的三层楼房,一天早晨离开住处去上班,途中发现忘记带钥匙,就匆忙返回住处,这时发现房间被盗,物品丢失。立即报警,警察来后做了笔录,查看出租人监控室内的视频录像,并未发现有人进入张某的屋内。民警离开后,出租人反复观看监控,发现另一个租客李某(化名)在事发时间多次经过被盗房屋,便叫李某一起到了派出所,李某到派出所后,全部交代了其入室盗窃的事实。接到这个案件的委托后,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案的《到案经过》显示是被告人李某被扭送到案。随着对全部案卷材料的认真查看,我们发现在李某到派出所供述全部罪行时,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或锁定犯罪嫌疑人,而监控录像也没有显示李某进入被盗房屋,房主将李某带到派出所只能是出于怀疑,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实施盗窃,而扭送只是针对正在犯罪、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该案《到案经过》所说的扭送是与事实不符,应该属于自动投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案难点主要在于特定情形下自动投案的认定相对复杂,李某自动投案恰恰符合《自首与立功司法解释》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除此之外,自动投案还有一些不常见情形,比如: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非同种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等等。对于非常见情形下的自动投案需要我们真正把握其核心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便在实践中加以理解和运用。
通过该案的办理体会颇深,律师对待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感,都要像看一部侦破小说一样,带着问题,带着疑问,认真了解案情,不能错过任何一个细节,对于类似《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文字材料更应该认真细致,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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