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借钱未还 妻子认可应予还款
发布日期:2017-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李女士偿还洪先生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合计16.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郑先生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有郑先生及被告李女士亲笔签名的借条,并约定了借款年利息,对此,李女士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故郑先生、李女士与原告洪先生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该笔债务应由郑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偿还。因郑先生已经死亡,李女士作为郑先生的妻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有偿还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间及逾期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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