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理应还债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案情简介:债务人因病死亡
2005年春节期间,赵女士的弟弟赵某经过母亲卢某,向赵女士借款7万元,用于交纳新购住宅楼的首期付款等相关费用。赵女士便带着儿子凯凯及弟弟的女友秀秀前往银行取款,回家后交到了弟弟和秀秀手中。碍于同胞之情,姐弟二人一直未提欠条之事。2005年7月,赵女士的弟弟因病去世。为讨回借款,赵女士向八道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被告小雪、卢某及秀秀偿还欠款7万元整。一审过程中,赵女士提供了证人、证言、银行业务凭证、房产首付款及其他费用的收据等多项证据,被告卢某和秀秀对赵女士弟弟借款事实也均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两被告各支付赵女士借款2.1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继承人除了婚生女小雪外,还有一个刚出生的继承人,因赵女士放弃了对刚出生的继承人债务承担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小雪和卢某各按债务份额的30%偿还赵女士。
律师说法: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理应还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将被继承人的债务一同继承。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汝杰律师
浙江嘉兴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