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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王丽律师

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最关心的往往是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今天小编就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整理相关裁判规则和专家观点
裁判规则
1、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其实际居住的城镇标准确定抚养费数额——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张某诉两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对其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年6月2日
3、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是否过高以法律规定的给付标准为参考——是某诉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抚养费标准是否过高,可根据支付方的收入情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具体确定。当事人提供了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劳动合同及其收入证明,用以证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收入,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因此,不抚养子女一方关于抚养费过高、无给付能力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233页
4、抚养费应满足子女最低生活需要,法院可判决抚养费高于支付人工资收入的30%——金甲与金乙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虽然收入较低,但并不能免除作为父母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满足子女最低生活要求的基础上,可判决不抚养子女一方支付高于工资收入的30%的数额作为抚养费。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83页
专家观点
1、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育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一些。(摘自: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差别很大,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总之,抚养费的数额原则上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在综合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摘自: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157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3)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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