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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日期:2017-12-21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08年10月的一天,家住郑州西郊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08年10月4日 。”老杨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1年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庭上,杨某和许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张某未及时要求许某承担担保责任,许某的责任也已免除。
  法院认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被告杨某给原告张某所写的欠条的时间为2008年10月4日,而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法院起诉,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尽管被告许某与原告张某之间发生的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债权人张某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许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被告许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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