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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经营的微店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7-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周女士辞职后注册了一家微店,代理了一个内衣品牌,做起了微商。由于她擅长经营,微店效益很好,生意越做越大,每天都会接到上百件订单。此时,周女士觉得一个人无法应付日常工作了,她的丈夫蒋先生就办了辞职手续,给她当帮手。

蒋先生每天负责包货,填写快递单,联系快递并发货;周女士主要负责网上和客户沟通。最近,两人因感情出现问題打算离婚。

如今,这家微店已经初具规模,每月的利润用来还房贷和生活支出,也算是夫妻俩生活收入的唯一来源。蒋先生提出把微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周女士认为该店是她一手做起来的,与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分割。蒋先生想知道:周女士说的是不是有道理?如果真的离婚,该微店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说法

微店是最近几年兴起来的一种网络平台,属于网店。而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所以,《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这样的规定,那么,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当然是一项民事权利了,且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支付的货款;三是网店本身具有的无形价值,比如商业信誉、客户资源、好评率等。

综上,可以这样认为,这家微店是由周女士和蒋先生夫妻共同开办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在分割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财产的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区别。但第三项微店的处理比较特殊。由于目前存在着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所以,在实际分割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双方所协商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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