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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7-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限制而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适用取保候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取保   内容   注意  
(一)条件
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简单总结: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2.疾病、怀孕、哺乳的人,只需要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刑罚的限制。  
(二)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人数:1至2名。
(2)适用保证人的条件:
(a)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b)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c)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保证人的处罚:
1.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2)保证人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a)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关于取保候审义务的规定;
(b)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关于取保候审义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的处罚:
1.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a)保证金交退找银行。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关于取保候审义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b)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刑。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2.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2)保证金数额:
对于检察院而言,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要求:一千元以上  
3.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3)保证金的没收:
(a)公安决定取保候审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b)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向检察院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3.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三)程序   (c)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3.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取保   内容   注意  
(四)义务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取保   内容   注意  
(四)义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取保   内容   注意  
(四)义务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取保   内容   注意  
(五)期限、变更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于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累计计算。
依法没收保证金后,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的,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取保   内容   注意  
(五)期限、变更      2.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取保   内容   注意  
(五)期限、变更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2-30)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取保候审。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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