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十级工伤如何赔偿2017?
发布日期:2017-12-25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邱某进入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横钻装配工岗位。2017年3月1日上午9:30时左右,邱某在公司车间吊原轴放铁框时,被原轴砸伤左手中指。受伤后送往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官窑分院治疗,后经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官窑分院诊断为:左中环指压伤;左手中、环指末节远端粉碎性骨折。经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公司没有为邱某购买社保,邱某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邱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邱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邱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月×3个月=13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元/月×7个月=315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00元/月×1个月=45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元/月×4个月=180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99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8月至2017年8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未签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4500元/月×1个月=4500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9月至2017年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00元/月×11个月=49500元;
以上费用共计:123599元。
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70500元作为工伤和未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赔偿。
【律师解析】
1、未购买社保的,由公司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2、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从入职时间起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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