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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标准示范律师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判决离婚
 获取一岁孩子抚养权及房屋折价款
2017年7月2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拆解裁判思路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众多家庭矛盾,最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陈池法官【少年庭】。

本案2017年4月26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21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
   3、对方给付我方房屋折价款56万元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 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7年4月2 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略。
    审理中查明事实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负责抚育,被告B自201 7年8月起按月给付C抚养费1 500元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有探望C的权利,可每周探望C一次,原告A有协助义务。
    三、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A该房价值补偿款560000元,被告B给付原告A该款之日起三日内,原告A从该房内搬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9 9 0元,减半收取2 9 9 5元,由原告A负担9 9 5元,被告B负担2 0 0 0元(原告已预交5 9 9 0元,被告负担的2 0 0 0元与上述判决内容一并履行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2 9 9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7-21

律师点评:
      常规的离婚案件代理思路已经逐步走向终结。
      现在的婚姻家事诉讼纠纷,大多数都没有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快速离婚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到底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触动法院判决离婚呢?
      本案双方未分居两年,而且离婚的原因也并不是巨大的错过矛盾理由,但是庄荣华律师却将普通的家庭矛盾在诉讼中做了如下延伸和扩展一举争取到判决离婚。
      1、对于离婚原因的造成要归责于对方
      2、对于本可以钝化的夫妻矛盾,证明了双方就此矛盾进一步恶化矛盾
      3、在众多小矛盾的叠加上,双方诉讼中不往来不联系
      4、被告真实的态度,实际上对我方是不理不睬,对于离婚是根本无所谓。
      5、开庭时双方根本无法提供和促成任何的感情和好方案
      6、我方拒绝任何形式的见面沟通或其他沟通,从而一举斩断作为的可能和好途径。

   如果有人认为感情的维系只需要一个人的执着就可以建立,这根本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谬论!
   如果感情的维系是需要两个人来共同建立,那么我方拒绝和好,也就证明了在理论和实践,不论对方做什么努力,双方也无任何和好可能!

    最后给本案委托人点赞,该名当事人与律师进行了深度的合作和配合,另外诉前、诉中等各个方面能够有效的调整自己的情绪,极大的配合律师才争取到本案有利的结果。
    一句话概括,专业离婚律师+专业离婚当事人=最大利益的优秀诉讼结果。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标准示范律师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成功分割婚后共同房产及存款、理财
       保护了自己的婚前房屋及拆迁房屋
                  【2017.7.2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男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本案立案时间:2017年5月,结案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
    
承办法官:李燕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归对方,对方折价一半给我方,车辆归我方,我方折价一半给对方;
    三、存款类双方一人一半;
    四、成功阻止对方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拆迁房屋
    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同时案件效果较好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被告多次庭审坚持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婚内拆迁的房屋,庄荣华律师利用证据的技巧以及辩论的特殊律师技巧,最终成功阻止对方主张我方该部分重要的个人财产,为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两年,但是双方也是长期并不共同生活在一起,起诉之前被告作为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但起诉之后庄荣华律师利用自己独有的快速离婚技巧,使得女方在答辩阶段即无奈同意离婚并大肆的抨击我方的种种不是,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我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未能如愿。
     很多当事人每每到要离婚的时候,总是携带着极大的痛苦问律师,我听说第一次起诉100%会离不掉,我该怎么办啊?然后该当事人就继续拖延自己的离婚纠纷,其实只要起诉离婚了,就有50%的机会能够成功,而找一个出色的专业离婚律师,则又能大大提高在第一次成功离婚的几率,其实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时,也并不是一帆风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被告要承受原告的抨击,也要承受法庭的质询,也要承受有无和好行为和意愿,更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意见一并回答法庭,第一次诉讼庭审效果如何直接也决定了第二次诉讼的离婚案件的结果。
    其实几乎99%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其实并不是真的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利用不同意离婚这个工具来实现自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益的扩大,如果精明的原告律师能够有效的发表被告不同意离婚,则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可能在第二次诉讼之中更为不利,当被告真的明白这个道理,很快就容易进入协商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状态。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公司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建邺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房屋、存款、理财分割略。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
    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2)有权依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且以离婚为前提。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同样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沪高法\[2001\]263号)
 
三、……23.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实施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经审查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
 
……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处理
 
有同志提出,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可否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对此,与会代表意见基本一致。大家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如果不支持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将变得无任何意义,故该类诉讼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专家视点】
 
1.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明其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既然已经行使了处分权,就不能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关于如何理解“明确表示放弃”的问题,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
 
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其原配偶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当事人举证之难也就可想而知了。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这里还是有个尺度和界限的问题。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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