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保证人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110网律师
1案例
乙因缺乏资金向甲借款30万元,利息约定年利率24%,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甲急需回笼资金,故向乙催讨还款。乙不具备还款能力,故与甲协商能否展期,甲答应再借乙40万元,但需先偿还之前结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且要求乙找一个保证人,乙找到丙为借款提供保证,但未将借款原因及过程与丙详说。
此后,由于乙未能偿还借款,甲起诉要求乙还款,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判决乙偿还甲借款40万元,驳回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风险及防范
上述案例中,由于乙无法偿还结欠甲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故向甲再借款40万元,丙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似乎丙承担保证责任理所当然。但事实上,由于乙向甲借款的40万元是用于偿还其先前结欠甲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也就是说,乙向甲的借款40万元是“新钱”,但先前结欠甲的30万元及利息是“旧债”,除非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否则其可予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新钱还旧债”这一款项性质上,甲、乙双方有义务将这一款项往来的情况详述告知丙,否则丙无需承担责任。例外情况就是:1、丙知道这一情况;2、甲、乙已经将这一情况通过他方向丙告知,或者丙已通过其他方式知道这一情况;3、丙在“旧债”中亦提供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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